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5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 告 鄭永煜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蔣正國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訴訟代理人 王麗婷 訴訟代理人 劉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高郁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8%A8%B4%E6%9B%B4%E4%B8%80%2C9%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