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住同上被 告 林意翔 住○○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1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書記官 吳姿誼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8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⒊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吳姿誼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姿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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