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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南簡,1041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黃汀慰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被 告 王聞謙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簡字第10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雯娟書記官 朱烈稽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748 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 年度訴字第702 號刑事卷宗及判決核對屬實,並有該刑事判決1 件在卷可稽,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朱烈稽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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