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4,台上,150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一、台 廖泗滄等與祭祀公業廖六合間請求給付分配款(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 上 訴 人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秋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追加廖珠鴻、廖圭鉁(下稱廖珠鴻2人)為原告及備位之訴,依賣渡證所生之收益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廖六合給付上訴人及廖珠鴻2人公同共有新臺幣1,400萬元及自111年9月1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依上開聲明為上訴人及廖珠鴻2人備位請求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至原判決說明之理由,縱非上訴人所信服,亦不得據以聲明上訴,併此說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4%2C%E5%8F%B0%E4%B8%8A%2C1504%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