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交簡附民,77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馬永發 馬蔡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曾淯鍾 訴訟代理人 王子嘉律師 薛如媛律師 林富郎律師 被 告 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淯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68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解除委任暨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5%2C%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77%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