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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北秩,40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竹北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500122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賢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正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19分許。㈡地點:新竹縣○○市○○○路000號竹北國中旁。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王正賢於警詢時之自白。㈡職務報告1紙。㈢現場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戴筑芸附錄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PEM%2C115%2C%E7%AB%B9%E5%8C%97%E7%A7%A9%2C40%2C202608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