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建上,15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參 加 人 崇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 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2頁第27行關於「及其中297萬9,922元自110年10月7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297萬9,922元自111年10月7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V%2C112%2C%E5%BB%BA%E4%B8%8A%2C15%2C20260825%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