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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3295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 上 訴 人 林竫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竫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依前揭規定,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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