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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172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72號 聲 明 人 薛博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薛博源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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