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仁貴因過失傷害聲請公開播送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115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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