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582,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7: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啟明
- 聲請人高瓊秀
- 聲請人張貿貴
- 聲請人張啓煜
- 聲請人張伯韜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張啟明
高瓊秀
張貿貴
張啓煜
張伯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間請
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
8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