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641,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7: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上訴人陳暘叡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陳暘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趙克推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號、115年度台上字第538號),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12年度上字第59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10號判決將該部分廢棄發回後,聲請人復就臺高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下稱第1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將第10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對於第一審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895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製作之分配表債權次序5、10所列聲請人之執行費債權、票款債權原本及利息剔除,原受分配金額改分配予相對人之上訴,及第一審關於該部分之判決,暨第一、二審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並判決駁回此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命此部分歷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