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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81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美卿 張菊香 張美慧 張翊庭 張瀛方 張榮興 楊清華 楊慈瀅 楊詡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秀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61號、115年度台 上字第8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81%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