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4,勞上,73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冠州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被 上訴人 科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夆達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繕本予對造。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14日前就被上訴人所提書狀表示意見,並逕送繕本予對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晋良

附件:

一、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受有損害,
    擇一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
    賠償損害,而所受損害之性質,被上訴人主張屬於固有利益
    之損害(見本院卷第414、348頁),惟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
    卻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請確認此部分之請求
    權基礎。
二、證人曾炯燁證述其收受鄧智允以捷鑫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名義
    出具之切結書,才給付工程款給該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31
    8頁),則縱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行為或侵權行為,其行為
    與被上訴人所稱之損害間,有何因果關係?
三、被上訴人主張受有新臺幣(下同)239萬5,972元之損害,此
    乃含5%營業稅之數額,請說明所受損害包含營業稅之理由及
    依據。
四、上訴人為與有過失抗辯,被上訴人主張如此項抗辯可採,被
    上訴人頂多負擔1成責任(見本院卷第416頁)。請說明被上
    訴人對於捷鑫公司最後三筆請款(見本院卷第131頁)之審
    核流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4%2C%E5%8B%9E%E4%B8%8A%2C73%2C202608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