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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重訴,7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郁美雲 被 告 王皓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王皓平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王皓平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出境後即未入境(見本院限閱卷),且國外送達處所不明,為免訴訟遲延,依上規定,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溫祖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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