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2號被 告 阿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師舉被 告 喬伯倫
選任辯護人 林士煉律師歐子惠律師被 告 施成翰
選任辯護人 曾彥程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之裁定,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予撤銷,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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