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聲字第9號抗 告 人 即 聲 請人 陳志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115年度地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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