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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金重訴,1769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重訴字第17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育澍

上列旭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育澍共同選任辯護人蔡佩諮律師馮昌國律師林文凱律師被 告 陳惠珍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尹景宣律師被 告 王詩涵

選任辯護人 周郁雯律師被 告 應澤揚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余德正律師蔡耀慶律師被 告 李信佳

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律師被 告 曾振威

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律師王聰儒律師被 告 魯雲翔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賴彥傑律師上列王詩涵、魯雲翔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守煌律師被 告 陳香吟

選任辯護人 胡東政律師陳宗豪律師被 告 林琦雅

選任辯護人 陳邑瑄律師被 告 呂映萱

選任辯護人 李友銓律師陳睿瑀律師(114/7/24解除委任)翁偉倫律師被 告 林珮祺

被 告 李苑嬋

上列林珮祺、李苑嬋共同選任辯護人江政峰律師被 告 謝宛余

被 告 蕭綉穗

上列謝宛余、蕭綉穗共同選任辯護人戴連宏律師戴連偉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犯罪事實應行調查、法律適用尚待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12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國民法官法庭㈡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法 官 黃立宇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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