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救字第53號抗 告 人 黎書瑋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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