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簡上再,21,202608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3 18: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5年度簡上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稔(董事)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
月1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80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80號確定裁定(系爭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並提出附件1至2之書證為憑。然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及所提出之書證,僅是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系爭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