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簡上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系爭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13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並提出聲證1至3之書證為憑。然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及所提出之書證,僅是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系爭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方信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7%B0%A1%E4%B8%8A%E5%86%8D%2C32%2C202608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