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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交附民,519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張蔡選 訴訟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被 告 陳進文 被 告 御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盈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陳進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110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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