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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審交簡附民,192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原 告 邱家弘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被 告 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被 告 張麟揚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麟揚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5%AF%A9%E4%BA%A4%E7%B0%A1%E9%99%84%E6%B0%91%2C192%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