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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重附民,10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官麗嬌 林位青 林子煥 被 告 裕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邁

被 告 王宗堯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訴字第14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裕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宗堯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官麗嬌、林位青、林子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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