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抗,1642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 再 抗告 人 池承翰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並為同編再抗告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再抗告人池承翰不服原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再抗告理由(註明理由後補),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15年8月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宋松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胡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6%8A%97%2C1642%2C202608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