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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182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2號 聲 明 人 施瀚翔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施瀚翔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復以「致最高法院書記廳陳情狀」、「致台灣最高法院陳情書」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紹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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