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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43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良機開曼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恒欽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張道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文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43%2C2026081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