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張恒欽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張道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文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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