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原交重附民,1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艮氏蓮(CAN THI NEN)

BUI THI HOAI PHUONG

BUI THI PHUONG DUNG

BUI NHU QUYNH

BUI XUAN NHI

NGUYEN THI MUI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珺騰張心豪 被 告 楊根芳鉅登團膳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月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2C115%2C%E5%8E%9F%E4%BA%A4%E9%87%8D%E9%99%84%E6%B0%91%2C1%2C202608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