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THI HOAI PHUONG
BUI THI PHUONG DUNG
BUI NHU QUYNH
BUI XUAN NHI
NGUYEN THI MUI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珺騰張心豪 被 告 楊根芳鉅登團膳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月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法 官 翁珮嫻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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