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62號原 告 左秀靈吳英嬌左浩 左芸 原 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左宜有劉致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被 告 張博翔
邱丞鴻
姜若彥
王德生
劉豐壽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被 告 福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堂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吳宛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曉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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