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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M,115,北秩,215,2026082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6: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北秩字第2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偉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530111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26日19時52分許。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㈡現場照片3張。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之違序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屢屢因吸食強力膠經法院裁罰,仍再為本件違序行為、違序動機、目的、情節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