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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HV,115,上,51,20260827,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6: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滿億營造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義 被 上訴 人 滿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億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7,35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饒佩妮法 官 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