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歆 楊炫章 張玲
陳茂隆 鄭翔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耀律師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本院於11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原告如該表「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該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三「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三「被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分別為五互集團及其旗下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海公司)如附表一所示負責人或經營管理階層人員,明知龍海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依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規定,非法以銷售契約商品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自民國106年2月起,招攬不特定社會大眾投資簽訂「鑫樂活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六年期(下稱鑫樂活)」、「鑫樂活2.0消費型定型化契約-六年期(下稱鑫樂活2.0)」契約商品,約定每單位年繳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期滿保證可領回本金加計「物價波動補償金」分別共168,500元、170,500元,伊等受招攬而分別與龍海公司簽訂如附表二所示之契約,繳納如該表所示已繳金額,除如該表所示消費金額外,其餘金額迄今未能領回,被告陳秋白以次13人業經刑事判決以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伊等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二「受損金額」欄所示金額。又以伊等與龍海公司所簽訂之如附表二所示契約,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伊等因該等契約而繳付如附表二所示已繳金額,自始即欠缺給付目的,被告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伊等受有損害,伊等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之。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原告如該表「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原告部分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原告鄭翔仁部分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該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且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前開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當。上開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是以倘違反銀行法上開規定,非法吸收存款者,自屬悖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如致他人受有損害,自該當侵權行為。
五、經查,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型定型化契約、支票、統一發票、繳費證明單、存摺內頁、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存款憑條為證,並引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所載事證及理由為據,經本院調閱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且除依公示送達通知之被告王繼賢以外,其他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其等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金額。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原告部分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12年8月30日(重附民卷㈠第293至343頁),原告鄭翔仁部分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12年11月25日起(重附民卷㈠第369至399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陳宛榆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洪以珊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職稱及經歷 1 陳秋白 95年成立龍海公司,主導公司所有業務之決策及執行。 2 王繼賢 ⒈102年1月至103年12月:龍海公司副總經理 ⒉104年1月至106年9月:龍海公司總經理 ⒊106年10月起:五互集團副執行長 3 陳俊益 ⒈102年1至9月:寶成督導區督導長 ⒉102年10月至106年9月:寶成督導區總監 ⒊106年10至12月:營業部業務經理、寶成督導區總監 ⒋107年1至5月:業務本部經理、寶成督導區總監 ⒌107年6至12月:業務本部副總經理、寶成督導區總監 ⒍108年1月起:業務本部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動、客戶服務事項及教育訓練。 4 陳文英 ⒈102年1至7月:龍海公司財務部副理 ⒉102年8月至104年7月:龍海公司財務部經理 ⒊104年8月起:五互集團財務部經理,負責五互集團及旗下公司資金調度 5 歐永隆 ⒈102年1月至103年7月:龍海公司新北市督導區總監、北區部經理 ⒉103年8月至104年12月:龍海公司新北市督導區協理、北區部協理 ⒊105年1月至106年9月:新北市督導區協理、北區營業部協理 ⒋106年10月至107年6月:新北市督導區副總、北區營業部業務副總 ⒌107年7月起:新北市督導區資深副總、北區營業部資深副總 6 林忠華 ⒈102年1至5月:龍海公司台中督導區督導長、中區業務部襄理 ⒉102年6月至104年7月:龍海公司中區部副理 ⒊104年8月至106年9月:中區營業部副理 ⒋106年10月至107年2月:中區營業部業務經理 ⒌107年3至5月:中區營業部部長 ⒍107年6月起:中區營業部業務副總 7 陳素卿 ⒈104年1至5月:彰化督導區業務經理 ⒉104年6至11月:彰化督導區督導長 ⒊104年12月至108年5月:彰化督導區總監 ⒋108年6月起:彰化督導區總監、彰化營業部區部部長 8 王年鳳 ⒈102年1至5月:龍海公司府城督導區督導長 ⒉102年6月至106年6月:龍海公司府城督導區總監 ⒊106年7至9月:府城督導區總監、南區營業部經理 ⒋106年10月至107年2月:府城督導區總監、南區營業部業務經理 ⒌107年3月至108年2月:府城督導區總監、南區營業部部長 ⒍108年3月:府城督導區資深總監、南區營業部部長 ⒎108年4月起:府城督導區副總、嘉南營業部業務副總 9 葉財銘 ⒈102年1至11月:龍海公司七賢-葉督導區總監 ⒉102年12月至103年7月:龍海公司七賢-葉督導區高級總監 ⒊103年8月至104年7月:龍海公司七賢督導區高級總監 ⒋104年8至12月:龍海公司高屏分公司協理、七賢督導區總監 ⒌105年1至12月:龍海公司高屏分公司經理、七賢督導區總監 ⒍106年1至2月:龍海公司高屏分公司協理、七賢督導區協理 ⒎106年3至9月:龍海公司高屏營業部協理、七賢督導區協理 ⒏106年10月起:龍海公司高屏營業部業務副總、七賢督導區副總 10 賴品月 ⒈102年1至11月:龍海公司七賢-王督導區督導長 ⒉102年12月至103年7月:龍海公司七賢-王督導區總監 ⒊103年8月至105年12月:龍海公司鑫億督導區總監 ⒋106年1至7月:龍海公司消費平台特助 ⒌106年8月至107年5月:龍海公司消費平台副總經理 ⒍107年6月起:龍海公司高雄營業部業務副總 11 郭木水 ⒈102年1至3月:龍海公司大台南督導區督導長 ⒉102年4月至105年12月:龍海公司南區營業部經理 ⒊106年1至9月:龍海公司南區營業部協理 ⒋106年10月起:龍海公司南區營業部業務副總經理 12 張震華 ⒈102年1月起:龍海公司行政體系協理 ⒉102年6月起:龍海公司高屏分公司協理 ⒊104年1月至106年2月:龍海公司健康樂活部資深協理 ⒋106年3至7月:龍海公司副總經理 ⒌106年8至12月:行政服務部副總經理 ⒍107年1月1日起:稽核室總監 13 侯建豪 ⒈102年1月至103年6月:龍海公司業務部副理、經理 ⒉103年7月至106年12月:龍海公司業務部經理 ⒊107年1至12月:龍海公司人力資源部人資長 ⒋108年起:五互集團創新育成中心教育長
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契約名稱 契約編號 已繳金額 消費金額 受損金額 1 曾靖懿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9,400元 140,600元 2 曾靖懿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0元 25萬元 3 曾靖懿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0元 15萬元 4 王忠亮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0元 15萬元 5 陳炳瀛 鑫樂活 SL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0元 30萬元 6 黃俊睿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7 蘇煒傑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0元 15萬元 8 鄧智仁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0元 15萬元 9 楊書綺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21,523元 128,477元 10 楊書綺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5萬元 22,475元 127,525元 11 鄒佩樺 鑫樂活2.0 ST00000000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12 吳朝慶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0元 30萬元 13 林麗雪 鑫樂活2.0 SN00000000-00000000 30萬元 0元 30萬元 14 林育安 鑫樂活2.0 ST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0元 25萬元 15 林育安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0元 25萬元 16 陳佳歆 鑫樂活2.0 SH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0元 25萬元 17 楊炫章 鑫樂活2.0 ST00000000-00000000 25萬元 0元 25萬元 18 張玲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19 陳茂隆 鑫樂活2.0 無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20 鄭翔仁 鑫樂活2.0 SH00000000 125,000元 0元 125,000元
附表三:(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原告供擔保金額 被告供擔保金額 1 曾靖懿 540,600元 112年8月30日 18萬元 540,600元 2 王忠亮 15萬元 112年8月30日 5萬元 15萬元 3 陳炳瀛 30萬元 112年8月30日 10萬元 30萬元 4 黃俊睿 125,000元 112年8月30日 42,000元 125,000元 5 蘇煒傑 15萬元 112年8月30日 5萬元 15萬元 6 鄧智仁 15萬元 112年8月30日 5萬元 15萬元 7 楊書綺 256,002元 112年8月30日 85,000元 256,002元 8 鄒佩樺 125,000元 112年8月30日 42,000元 125,000元 9 吳朝慶 30萬元 112年8月30日 10萬元 30萬元 10 林麗雪 30萬元 112年8月30日 10萬元 30萬元 11 林育安 50萬元 112年8月30日 167,000元 50萬元 12 陳佳歆 25萬元 112年8月30日 83,000元 25萬元 13 楊炫章 25萬元 112年8月30日 83,000元 25萬元 14 張玲 125,000元 112年8月30日 42,000元 125,000元 15 陳茂隆 125,000元 112年8月30日 42,000元 125,000元 16 鄭翔仁 125,000元 112年11月25日 42,000元 125,000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5%2C%E9%87%91%E8%A8%B4%2C108%2C20260826%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