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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補,355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補字第355號聲 請 人 A01 A05 A06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A07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E8%A3%9C%2C355%2C202608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