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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補,319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319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被 告 A02

A03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A02等2人均為被繼承人簡○○之繼承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40,359,512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13,453,171元(計算式:40,359,512元×原告之應繼分為1/3=13,453,1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53,17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2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38分之77) 144,619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16.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38分之77) 18,241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915.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38分之77) 205,931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5.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10,333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9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174,95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3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 252,075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70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1,352,488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29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4,414,223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30.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251,148元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0.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173,196元 1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4.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 8,347元 1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原告誤載為872地號,更正之,面積:2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168,029元 1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08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2,130,576元 1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63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1,668,128元 1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27.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741,978元 1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309.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6,878,756元 1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03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275,491元 1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9.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8,297元 1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9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16,940元 2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4,511元 2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3,695元 2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302.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543,821元 2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3,456元 2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6,378元 2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2,420元 2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5.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9,835元 2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64,260元 2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73.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73,626元 2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65,171元 30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原告誤載為00000000000,更正之) 496元 31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大發分行(00000000000000) 149元 3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大寮郵局(00000000000000) 52元 33 存款 大寮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2,003,396元 34 債權 國泰人壽保單紅利(保單號碼0000000000) 8元 35 債權 國泰人壽醫療保險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60,000元 36 債權 國泰人壽未到期保費(保單號碼0000000000) 504元 37 債權 國泰人壽醫療保險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41,500元 38 投資 華票(2820)160股 2,488元 39 其他 機車089-JWZ 10,000元 40 其他 國泰人壽身故保險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450,000元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40,359,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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