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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護,475 裁判日 2026-06-29 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即受安置人 甲 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丙 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 相 對 人 乙 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B1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一日止。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B1為相對人乙、丙所生之子。前因故迭經依法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至民國115年7月1日止。B1現於親屬家庭受照顧情況穩定,領有第一類輕度發展遲緩證明,穩定就學及接受早療服務。惟乙、丙因毒品違反妨害幼童發育罪一審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二審改判各7年6月,目前上訴中,尚待三審審理結果。又考量乙、丙於115年3月12日離婚後,雙方生活及經濟狀況皆不穩定,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B1之照顧及保護。為維護B1之人身安全及生活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自115年7月2日起至115年10月1日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家庭處遇計畫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乙、丙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乙、丙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妨害幼童發育等案件尚在審理中,復考量乙、丙目前雙方生活及經濟狀況皆不穩定,且B1年幼無自保能力,返家仍有安全及照顧疑慮,衡酌現階段B1之最佳利益,認有延長安置B1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B1,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鵬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8%AD%B7%2C475%2C202606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