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確信,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同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6條規定,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段規定,裁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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