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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附民,674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74號原 告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被 告 陳 傑

陳紹桓王承旭張志賢

邵政凱

洪辰諭梁安杰

鄭昱暘

一、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周柏匡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周柏匡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鈺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9%99%84%E6%B0%91%2C674%2C202608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