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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608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更正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國抗 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國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5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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