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方奕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5號、114年度台上字第3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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