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周庭鈺
相 對 人 余銘晃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148 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陳香蘭、林玲貝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周庭鈺 到相 對 人 余銘晃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余O宣(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三、聲請人願自115 年9 月起至116 年8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仟元;116年9 月起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柒仟元,給付方式為匯入相對人指定金融帳戶(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 余銘晃),由相對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115 年9 月29日下午5 時前至相對人住所(雲林縣○○市○○路000 巷00號)取回聲請人之個人物品,並歸還該住所之鑰匙,若聲請人未於期限前取回,相對人可自行處置聲請人所留置於該住所之個人物品。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周庭鈺
相 對 人 余銘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嫚蓁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余O宣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前,每月第二、四個週五下午5 時起
至週日下午5 時止得會面、出遊、同宿。如遇連續假期,
自該連續假日前一日下午5 時至連續假日末日下午5 時止
得會面、出遊、同宿。
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後,每月第二、四個週六早上9 時起
至週日下午5 時止得會面、出遊、同宿。
(二)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以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
其意願。
二、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前,接送方式為會面開始時,由聲請
人或其家人至雲林縣私立來來幼兒園(雲林縣○○市○○
里○○路000 號)接回未成年子女,如遇幼兒園放假時,
則改至相對人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結束時由聲
請人或其家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住處。
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後,接送方式為會面開始時,由聲請
人或其家人至相對人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結束
時,由聲請人或其家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住處。
(二)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並得出遊及同宿。
(三)聲請人應於每次會面前一日通知相對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四)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相對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五)同宿期間若遇學校活動或課程,聲請人需配合接送未成年
子女參加。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聲請人
。
(三)聲請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相對人。
(四)相對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聲請人會面照
顧); 或聲請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對造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改定親權之行使;或請求
變更或禁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次數。
(五)聲請人應尊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相對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
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AE%B6%E8%AA%BF%2C148%2C202608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