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ULDV

115,家非調,130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董宥希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 對 人 沈尚興  住雲林縣○○鎮○○路○段00巷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 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30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4日上午09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 解 委員 黃雪嬌、林碧娥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董宥希 到相 對 人 沈尚興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代墊未成年子女沈O芯(民國0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O恩(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扶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代墊期間自114 年7 月起至115 年8 月止) ,給付方式為自115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自115 年9 月起至119 年6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沈O芯之扶養費用壹萬元;119 年7 月起至122 年6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沈O芯之扶養費用壹萬貳仟元;122 年7 月起至125 年1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沈O芯之扶養費用壹萬伍仟元,給付方式為匯入未成年子女帳戶,由聲請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願自115 年9 月起至121 年6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沈O恩之扶養費用壹萬元;121 年7 月起至124 年6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沈O恩之扶養費用壹萬貳仟元;124 年7 月起至126 年9 月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沈O恩之扶養費用壹萬伍仟元,給付方式為匯入未成年子女帳戶,由聲請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相對人得依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沈O芯、沈O恩會面交往。

五、聲請人其餘聲請代墊扶養費部分請求拋棄。

六、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部分撤回。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董宥希

相 對 人 沈尚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嫚蓁

附表:

相對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沈O芯、沈O恩會面之時間及方式
:
一、時間:
(一)每月第一、三個星期日上午9 時起至下午8 時30分止得會
      面、出遊。
(二)會面期間若遇學校活動或課程,相對人需配合接送未成年
      子女參加,或順延至下週進行會面、或由兩造另行協調其
      他時間會面。
(三)前開會面交往接送時間有往後30分鐘之彈性時間,探視方
      若逾時超過30分鐘,視為放棄當日之會面交往。
(四)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以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
      其意願。
二、方法:
(一)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並得出遊,會面時間開始時,由相對人或其家人至聲請
      人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會面時間結束時,由相對人或其
      家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聲請人住處。
(二)相對人應於每次會面前三日通知聲請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三)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聲請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聲請人應於相對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相對人
      。
(三)相對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聲請人。
(四)聲請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相對人會面照
      顧); 或相對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對
      造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改定親權,或請求變更或禁
      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次數。
(五)相對人應尊重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聲請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相對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相對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聲請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AE%B6%E9%9D%9E%E8%AA%BF%2C130%2C202608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