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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交簡附民,24,2026082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婁承遠
- 被告彭鈞振颿達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婁承遠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被 告 彭鈞振颿達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何宗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