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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金訴,213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何宜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宜冠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28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法 官 莊婷羽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楊可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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