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上,3719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 上 訴 人 楊美慧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18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美慧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4%B8%8A%2C3719%2C2026081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