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請移轉管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185,2026081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7: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甯心陽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甯心陽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移轉管轄,係指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含一人犯數罪)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甯心陽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分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中、新北、士林地方法院;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請將上開相牽連案件移轉至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理等語。惟聲請人所犯數罪既經先後起訴,現分別繫屬於第一、二審法院,其聲請將不同轄區之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之數罪移轉於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判,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所定「同級」法院之要件均有未合。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