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5,上易,728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黃瓊瑩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其逾限仍不補正者,即應認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7月1日以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7月7日收受該裁定,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6、19頁)。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同年8月13日以115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上訴人於同年8月19日收受該裁定,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29至31頁),茲已經過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依補正裁定繳納裁判費,亦有原法院及本院之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等件可參(本院卷第35至51頁),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4%B8%8A%E6%98%93%2C728%2C2026082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