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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破抗,1 裁判日 2026-08-25 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林紫晴

相 對 人 林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因相對人林金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林金英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7%A0%B4%E6%8A%97%2C1%2C20260825%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