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對 人 林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因相對人林金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下:
本院對林金英應予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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