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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士小,1256 裁判日 2026-08-24 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士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阮氏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士小字第125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4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法 官 歐家佑書 記 官 王若羽通 譯 鄭淑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8元,及自民國115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08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若羽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EV%2C115%2C%E5%A3%AB%E5%B0%8F%2C1256%2C202608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