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字第36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新民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36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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