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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4,簡,419,20260824,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4 18: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陳介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簡字第4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介人
上列上訴人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8日114年度簡字第41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